四、切实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九)认真落实“三把关一监督”的各项要求。 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职业技能不过关的驾驶员,坚决不允 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活动。要把汽车客运站场作为安全管理重点,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员车辆出站上路。
(十)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 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对客运秩序混乱、一年内多次 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运输企业,要采取降低企业资质、停业整顿 、取消营运线路等措施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格依法追究其 行政或刑事责任。
(十一)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工作。 各地要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 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力量,每年对本地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安 全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五、大力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不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十二)集中整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 路 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并列出一批重点隐患路段,向社会公布,挂牌整改。要切实加大投 入,加强对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增设警示 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十三)把好道路建设关。 各级政府和交通、城建部门在新建、改建道路时, 要按照道路设计、施工规范,切实搞好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道路通行前,应组织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进行通行评价,并拟制评审报告;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 对已建道路的安全隐患,交通、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共同研究,并聘请相关的专家参与,制定道路安全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严格整改。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十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各新闻单位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公益性事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