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巢政办〔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为,一级保护区范围:江河(含人工渠道)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湖泊、水库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地下水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范围:江河(含人工渠道)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湖泊、水库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地下水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和警示牌。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新上自来水厂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二、加大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力度
严格执行《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向水体排放污水,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训练、人工养殖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停靠机动船舶。在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于今年年底前责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