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4]6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陕和省属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局第9号令《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0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1号令《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一并简称
《实施办法》)的要求,由我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个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扎实工作以及广大企业的积极努力下,正在深入展开。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国家局《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理申请材料后征求意见问题
对于
《实施办法》中“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征得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规定,在按国家局《意见》办理的前提下,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省局对中、省企业的征求意见书后应抓紧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提出明确的不同意企业办证的意见时必须指出该企业不符合
《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款;对反馈的意见,我局在审查时作为参考;如果收不到反馈意见,我局也将进行正常审查。
二、关于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