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施行。现将做好
《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贯工作的领导
《条例》是经国务院颁布的民爆行业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民爆行业进入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突出强调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改变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我市民爆行业的发展和管理都将因此而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搞好
《条例》的宣贯工作,对全市民爆行业有关人员把握精神实质,转变思想观念,促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民爆主管部门和民爆企业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
《条例》宣贯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周密安排,上下联动,丰富宣贯工作的形式
宣贯工作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首先,要把集中学习同分散学习结合起来。市商委将组织各区县主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负责人集中式的学习宣传,在此基础上,各区县民爆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地区所属民爆企业相关人员的学习宣传,各民爆企业要切实组织好全体员工的学习宣传,要把认真学习讨论、深刻领会同广泛宣传结合起来。其次,要充分利用板报、简报、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充分发挥各区县、企业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等多种载体的作用,既要把整个宣贯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又要把各个层面的学习讨论活动搞得扎扎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