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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接到主办处室移交的审核意见后,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相关法规,做出准予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实和颁发工作,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统一交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分送企业。

  第十九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告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变更、补办、注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企业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向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提供整改的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必要时报省安全监管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受理、审查、核实、决定、送达工作中,对无故超过审查期限,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的决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处罚由省安全监管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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