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接受企业提交的申请书、相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接受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接受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接受;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接受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和发证
第十二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对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分发受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二)审核受理的申请材料;
(三)提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意见;
(四)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报告、公告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五)负责由本省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编码和颁发管理;
(六)负责颁发、送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对受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及时移交有关主办处室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同时,对需去现场进行审核的企业数量应占申报企业总数的10%以上。负责审核的主办处室应当提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性意见,移交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