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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矿山企业同时提交采(探)矿许可证》;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

  (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证明材料;

  (十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证明材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接受和初审

  第八条 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接受市属以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对接受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第10号、第11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审查核实工作应当到企业现场进行。

  第十条 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县(区)安全监管局的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逐级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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