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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4]3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第10号、第11号)以及《陕西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发证工作。中央在陕和省属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受理;市属企业由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接受和初步审查核实,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发证;县属以下及其他企业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接受和初步审查核实,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查核实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发证。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国家和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设立许可证发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证发放办公室),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也应设立相应的办公室,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接受、审查、核实和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遵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时限要求向省、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之前应当对照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第10号、第11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自查、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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