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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4]6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政发[2004]22号)关于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转发到系统内所有企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我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

  (二)烟花爆竹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

  (三)民爆器材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

  (六)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

  第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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