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开展排污申报核定工作
2006年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在全面申报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源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排污企业的申报核定率必须达到100%;
2、属于电力、焦炭、冶金、建材、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源的企业,特别是汾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饮用水源地区域、居民聚居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可能威胁环境安全的重点排污企业的申报核定率必须达到100%;
3、加强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的申报核定工作。
四、加大投入,规范程序,认真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严格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准确掌握国家有关排污申报核定相关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2、加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在2006年5月底以前在环境监察机构设立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专门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并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从事排污费征收工作2年以上。
(2)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保障环境监察机构开展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所需交通车辆和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设施。
3、提高申报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环办[2004]8号)的要求,各市环保局必须充分利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开展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要督促还未安装使用软件的县(市、区)在2006年上半年内安装使用。推动环境监察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管理水平。
4、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完整。要充分利用监测数据以及工商、技术监督、水务、能源、电力、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排污单位填报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对重点污染源的基本情况、用水量及能源的使用量、生产工艺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要逐一审核,情况不清的应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