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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邯郸市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任职多年农村党组织书记办理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邯郸市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任职多年农村党组织书记办理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2007]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农村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1992年开始,农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就一直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为了解决农村干部的后顾之忧,稳定农村基层组织,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邯郸市委、市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最近,邯郸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为任职多年农村党组织书记办理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面进行了探索,现将要点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中共邯郸市委组织部、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为任职多年农村党组织书记办理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要点

  (一)参保条件
  原则上是指连续担任农村党组织书记10年以上的现任农村党组织书记。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可将参保条件要求的任职年限适当降低;经济基础薄弱的县(市、区),可将任职年限提高到15年。
  (二)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党组织初审。
  3、乡镇复审。
  4、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
  (三)参保办法
  1、保险办理。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一般一年一次,每年1月底前完成。
  2、缴费标准。原则上养老保险费以农村党组织书记每月误工补贴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为确保参保人员领保金额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缴费基数定为300元。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区),缴费基数可适当提高;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县(市、区),缴费基数也不得低于300元标准。缴费的承担比例可上下浮动,原则上个人承担比例不得高于20%。
  3、具体实施。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经办机构要为任职多年农村党组织书记养老保险设立专户,养老保险金按个人缴纳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一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在每年1月上旬统一向本人收取后,上缴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经办机构;财政养老补贴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局在每年1月上旬划拨到参保对象养老保险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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