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服务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一是继续大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重要性的认识;二是督促企业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认识有差距的企业,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三是对经动员、督促无效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停止生产或关闭。对这类企业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以示发证部门的权威性。
4、坚持审查与安全评估动态管理相结合。在受理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人员,要深入企业现场,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同时依据审查结论确定被审查企业的安全类别,实施分类监管。
5、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结论要明确,并对评价结论负法律责任,因此,要对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安评结论的真实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中介机构的评价结论进一步审查,如发现内容与事实不符,甚至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并指派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6、把发证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发证审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重视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抓住发证审查的有利时机,推动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摸清底数、分级管理、加强监控、超前防范。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尽快将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调查清楚,并将情况上报省局。
7、建立档案,汇总分析。对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汇总分析,每月10 日前将非煤矿山企业上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汇总表一同上报省局,以便掌握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5年1月27日,我局下发了《关于调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情况的函》(陕安监管函[2005]14号),根据反馈意见,特做以下说明:
一、县属以上的矿山企业与集体、个体等经济类型企业组成股份公司后,隶属关系的确定
县属以上的矿山企业与集体、个体等经济类型企业组成股份公司,该公司隶属关系按控股方企业隶属关系予以确定。如:中央企业控股或由中央企业代管的企业,同属于中央企业,按中央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