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信访条例》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4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修订颁布的《
信访条例》,已于5月1日起实施。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为了切实搞好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信访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信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
信访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
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信访工作,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是推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抓好机关干部《
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同时,要积极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通过培训,深刻理解《
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宗旨、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全面掌握《
信访条例》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准确把握《
信访条例》规定的含义,切实提高安监机构信访工作人员适用法规和贯彻《
信访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畅通信访渠道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