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备案程序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报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报告书,由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案。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由储存单位报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由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报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备案要求
(一)各市、县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实施备案。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权对备案事项提出质询,并要求报送单位重新修改后报送备案。
(三)报送备案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附加与备案事项无关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备案事项必须出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备案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报送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出具部门留存,一份由报送备案单位留存。备案通知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备案事项通知书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备案事项通知书
备案编号:
:
你单位已在我局备案。希望你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