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5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
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备案事项作出了规定,为了加强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能,规范工作行为,现就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事项实行备案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
备案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备案。
备案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
备案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备案。
备案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备案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