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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执行《山西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档案未经验收或者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对该项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
  (一) 文书档案应由处室或者经办人员在次年六月底以前移交局档案室;
  (二) 环境保护科研或者工程建设档案,应由下达科研项目或者工程任务的处室督促承担单位在成果鉴定或者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移交局档案室归档,周期过长的可以按形成阶段分期归档;
  (三) 重要的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应由会议组织单位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四) 带有密级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应由经办单位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著录分类标引依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进行。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在工作查考、经验总结、科学研究及本局工程任务等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应永久保存;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长期(16年至50年)保存;凡在一定时期具有利用价值的,应短期(15年以内)保存。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保存价值每五年应进行一次鉴定。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过局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并报分管局长批准。
  环境保护档案鉴定小组由局档案、保密机构和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档案的销毁由局档案室执行,并报局保密和保卫机构备案。销毁档案时,由档案、保密或者保卫机构指派两人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后,局档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并经局领导批准,按时将统计结果汇总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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