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局档案管理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领导组成员由各处处长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档案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环境保护档案建设和管理,对局直属单位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局办公室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和开发利用局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或载体的档案资料。
局直属单位应当设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构和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是各处室、各单位的一项基本任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每位工作人员都要做好本岗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专人按期立卷、归档并及时向局档案室移交。
第九条 局档案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二) 对各处室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集中管理局机关的全部档案;
(三) 对各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组织环境保护档案的业务培训;
(四) 组织档案情息资源的开发,做好档案利用的服务工作。
(五) 参加重要科研成果验收、工程竣工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规、制度,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 监督、指导和协助文书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 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者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 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五) 积极开展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六) 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露;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机密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