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执行《山西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06]5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局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2月17日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附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省局对全省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档案局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我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
环境保护档案库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档案工作是全局重要的基础建设,必须实行统一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