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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环发字[2006]第58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各市以县(区)为单位, 摸清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及保护区划定等情况,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排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于没有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和乡镇饮用水源地,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查清可能对饮用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污染源分布和达标排放情况;全面掌握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流动源和养殖业的分布以及污染情况
  3.对清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整治,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对影响并污染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企业,要实施关停搬迁计划;对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做出限期治理计划;对决定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的企业,要组织专人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到位。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投产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制定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分工和责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和案件移交等制度。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必须及时上报省局值班室。上报的信息中,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情况、供水范围、级别、规模和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判断。
  6.于2006年4月30前,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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