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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办字[2007]3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劳务输出示范县抓好创建工作。目前,我省已有国家级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6个,省级劳务经济示范县13个。各市要指导示范县认真落实《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要点》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县级单位开展农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45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在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加强对示范县的指导和支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和带动更多的县在就地转移、劳务输出、返乡创业方面创造经验,推动组织输出、品牌输出、技能输出、创业输出,形成劳务输出与返乡创业联动机制。
  二、抓好省级农村就业示范县建设。各市要积极抓好城乡统筹就业、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项目促进就业、特色经济促进就业四类示范县工作,不断拓宽思路,加强对示范县工作的调研与指导,制定扶持政策,善于发现典型,及时总结经验,以此推动全省农村就业工作的开展。
  三、积极创建市级农村就业示范县。各市在指导省级农村就业示范县的同时,有条件的市要结合实际,参照省农村就业示范县的试点内容,确定1-3个县级单位为市级农村就业工作示范县,创新试点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示范县抓好各项工作,对他们取得的先进经验要及时上报省厅。
  四、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指导国家级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和省级农村就业示范县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省厅汇报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国家级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于每年12月底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汇报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3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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