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7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危险化学品储运设施安全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储运设施的本质安全,省局于今年3月份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工作方案》(陕安监管[2005]19号),5月份召开了HAN阻隔防爆技术演示会。此后,咸阳、西安等市区积极贯彻落实,并已取得部分进展。为切实抓好HAN阻隔防爆技术在全省危化品行业的推广应用,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交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危化字[2005]101号)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做好HAN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副局长负责,落实具体责任部门,确定工作人员责任;二是对辖区内加油(气)站、运油(气)罐车和移动式加油(气)站进行一次排查,查清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要求以及油罐容量超标的加油(气)站的基本情况,并将周边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加油(气)站名单汇总向社会公布,明确整改限期;三是尽快制定限期搬迁或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计划。凡城区不达标的加油(气)站,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或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所有不达标加油(气)站,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搬迁或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
请各市(区)于10月30日前将本市(区)不达标加油(气)站整改计划(见附件)填报省局危化处。
二、对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要求以及油罐容量超标的加油站,在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核定。凡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且未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的汽车加油(气)站,一律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汽车加油(气)站,经现场核查,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追究负责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的责任。
三、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的加油(气)站,应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遵守《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156)对油罐的埋置方式、工艺管沟处理、卸油方式等的规定。在改造施工过程中,加油站和施工单位均应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