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对本市内存在的上述违法建设项目和行为,不论审批权限,都要进行认真检查,查清底数,按违法行为分类,对其建设单位法人、厂址、规模、建设情况、查处情况登记造册,于7月1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局。
(二)对违法建设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按分级审批权限归属,分别由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依《环评法》和
《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属于国家、省环保局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并做笔录,按上一条要求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
(三)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由省环保局报国家环保总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
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均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保证措施
清理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涉及面广、阻力大、干扰多,必须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此次清理能排除阻力,获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根据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此次清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县政府要坚定地支持各级环保部门依法清理查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和行为,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对当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罚决定。对抗拒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落实处理决定。对拒不停止建设、停止试生产的单位,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采取断水停电措施。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环境不合理、没有环保设施、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一经发现,就要采取果断措施,强制停止建设和关闭。
(二)加强舆论监督,争取公众支持。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媒体将此次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行动向社会公布,公布违法建设单位和负责人名单及其违法事实。结合这次清理,广泛向社会宣传《环评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动员公众支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