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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
(晋环发[2006]120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剧了环境污染,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产生了恶劣影响。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企业只顾自身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的原因;有政府只注重经济发展,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执法环境不好的原因;也有环保部门执法不严、不敢碰硬的原因。环境违法建设问题屡禁不止,威胁着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查处我省当前突出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决定在全省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对象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和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单位未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项目
  5、试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
  6、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8、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清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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