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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严肃查处化工行业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严肃查处化工行业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
(晋环发[2006]125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我局对全省化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进行了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发现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依法审批的太原市美宏佳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焦油加工项目等32个违法建设的化工项目(名单附后),请你局依法予以查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未进行现场检查的,立即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查清违法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产品规模、开工建设时间、项目建设进度、有关部门审查审批等有关情况和违法建设事实,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一律要求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对投资(拟)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将现场检查记录报我局,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对投资(拟)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产业政策和选址布局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一律责令停建、停产,通知电力部门断电,拆除已建生产设施;对符合产业政策和选址布局基本合理的项目,在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补办立项或备案手续后,可要求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三、对补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专家审查,满足环保各项审批原则要求的项目,方可批准继续建设;否则,一律停建、停产,通知电力部门断电,拆除已建生产设施。经批准可继续建设的项目,在严格落实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规定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包括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的前提下,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方可建设或恢复生产。
  四、各市环保局在5月20前完成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化工项目的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处理初步结果报我局。
  五、除本通知提出的违法建设化工项目外,各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工作力度,继续深入调查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化工项目,做到检查发现一个处罚一个,且要保证处罚到位。我局将对各市的查处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在查处工作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或领导违规审批的问题,我局将上报省政府或省监察委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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