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推行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2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趋向好转,但是,重、特大生产事故仍居高不下,部分行业和地区群死群伤问题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不容乐观。而且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不能完全履行赔付责任,不利于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是在安全生产方面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方式。一方面,保险可以为各行各业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在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又能够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和恢复经济秩序。责任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几种类型。由于绝大多数生产事故都是责任事故,涉及面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根据《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关于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11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实际,我们应积极探索和运用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促进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责任保险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利用和发挥保险尤其是各种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
二、加强沟通,积极探索和建立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