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管理的国家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6、国防工业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7、外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个人投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及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管理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受省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组织审核和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将结果报省局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后,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后,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工作按照陕安监管发[2005]17、18号文办理。
四、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将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内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初步设计审核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时,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五、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出调整或重大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七、建设项目竣工并在试生产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