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清查献浆员身份证明,杜绝跨区域、冒名顶替献浆。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㈤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调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血液安全方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血液买卖猖獗、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经采供血途径造成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6月-2007年7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市按照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对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工作方案,请于2007年7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
第二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1月)为自查自纠、整改阶段。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有关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并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各地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也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7年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市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做到“四个到位”,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将全省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随同整治工作总结一并报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完成专项整治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㈡分工协作,明确责任。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继续发挥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已经建立的各种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