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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㈡医疗机构的申诉。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不恰当记分、处罚有权予以更正和撤销。
  ㈢累积记分的相应处理。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不含12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不含18分)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不能通过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理或行政处分。
  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
  每个记分周期结束,由登记机关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予以公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超过10分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对该医疗机构提出警示。
  各市卫生局、监督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对试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31-67876155。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3.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项目及分值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内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从事医疗美容、性病诊疗工作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在醒目位置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名称与其核准名称(第一名称)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名称、挂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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