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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卫医字〔2007〕61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减少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确定在全省医疗机构试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适用范围及职责分工
  不良执业行为指山东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操作规程等规定的行为。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其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及分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督查不少于两次。
  省卫生厅负责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由省卫生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各市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监管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省卫生厅同时采取对大型医疗机构巡查等方式加强省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各级卫生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于检查结束后7日内制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及时移交登记机关进行记分登记。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行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㈠记分管理周期及程序。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管理,累积记分周期以该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单位,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记分。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现场监督笔录上做好记录,要求医疗机构签字确认,并告知医疗机构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监督检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制作《通知书》,并及时送达该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累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获知相关信息并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记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通知书》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不得以记分代替或降低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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