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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卫生系统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卫生系统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医工字〔2007〕5号)


各市医务工会、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工会、厅直单位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在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激励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带领全省卫生系统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做出积极贡献,省医务工会决定,对2005年以来在全省卫生系统工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㈠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各市卫生局及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工会。
  ㈡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市卫生局及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从事工会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评选条件及名额分配
  ㈠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⑵作风过硬,廉洁奉公,联系群众,办事民主,深受职工群众拥护。
  ⑶工会组织健全,单位重视,职工信赖,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⑷积极完成上级工会部署的各项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在工会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工会工作先进集体:
  ⑴工会组织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未按时换届。
  ⑵工会主席未经规定程序产生或未按规定职级选配。
  ⑶未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未参加和申报“职代会星级创建”、“合格职工之家” 活动,职代会及民主管理工作验收不合格。
  ⑷未按时足额上缴工会费。
  ㈡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工会工作。
  ⑵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圆满完成工会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⑶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做出突出成绩。
  ⑷服务、维权意识强,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成绩显著。
  ⑸在工会其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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