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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变更校车驾驶人的;(二)增加、变更服务学校或者幼儿园的。
  第二十四条 校车改变使用用途不运载学生的,应当申请注销《校车通行证》,取消校车图案和标识。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校车通行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使用校车图案和校车标识。

第三章 专用校车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非营运性的专用校车,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费,实行普通公路通行费月票制、养路费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免收办理牌照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校车驾驶人审验费。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根据专用校车公益性、服务性特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工商部门对专用校车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对专用校车车辆险、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参保时可以给予最高30%的优惠;建立专用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专用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学生人数、生源分布、道路状况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校车补贴政策,逐步将专用校车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物价部门对学生乘坐专用校车收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0元标准核定,有条件的地区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的车费补贴或者予以免收。

第四章 校车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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