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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6]7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改善沿海地区生态状况,有效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沿海防护林体系是指按照抵御台风、海啸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要求构建的,风害、水蚀综合防治,林种、树种合理配置,林网、林带、片林、红树林和山体绿化有机结合的综合防护林体系。开展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是抵御自然灾害、减轻地质灾害的有效措施,是改善沿海地区生态状况,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我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生态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以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为主要任务,依靠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通过实施基干林带和防护林建设、红树林保护和发展、沿海地区湿地保护与恢复、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等项目,加快建立沿海基干林带、平原农区和城镇防护林网、山地丘陵防护林三道绿色屏障。力争到2010年,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5%以上,沿海平原县、半平原县和部分平原县林木覆盖率分别达到12%、25%和45%以上,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85%。

  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与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与农田、道路、工厂矿区、居民区绿化美化有机结合,并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和受灾情况,选择合适的林带结构和树木品种;二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建设机制,深化改革,拓宽投入渠道;三是坚持与发展高效生态林业相结合,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三、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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