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浙江省与中国林科院林业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省院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支出行为,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我省林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6〕2号)和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省院合作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科[2005]105号)“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的原则
1、按照“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2、按照“以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及效益为重点”的原则开展评价。
二、绩效评价类型
评价类型分为两类,一是已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实行“完成结果评价”;二是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实施过程评价”。
三、绩效评价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本办法对省财政安排的“省院合作项目”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的对象为项目承担单位。
为全面科学地对“省院合作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着重从资金管理、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实施成效进行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项目的实施管理、阶段性目标完成和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监督检查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措施和制度建设,预定目标的设定情况,项目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质量及效益情况等。
二是资金使用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含自筹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资金拨付方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建立等。
三是项目专项资金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设置的合理性,支持方式和投入环节的正确性及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等。
四、绩效评价方法
评价分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计分方法。计分标准详见附表。
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全面性与简明性、通用性与专用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设置如下综合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