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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项目奖分设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两大类。请各申报单位在申报书左上角注明“科学研究”类或“推广应用”类。
  科学研究类成果范围是:在实施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较大科学发现的基础研究项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项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并通过消化、吸收或再创新,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软科学项目。
  推广应用类成果范围是:在技术推广中,通过先进技术集成和机制创新,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在实施重大(重点)工程项目中,所建设的工程其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项目奖向林业科技推广应用成果和基层倾斜。一、二等奖项中基层单位完成的推广应用成果应占有较大比例。申报推广应用类奖项的完成人员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林技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其中乡镇林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30%。
  第六条 推荐推广应用类一等奖的项目,上报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数10个单位20人以内;推荐二等奖7个单位15人以内;推荐三等奖5个单位10人以内。推荐科学研究类一等奖不超过5个单位15人;推荐二等奖不超过5个单位11人;推荐三等奖限报5个单位7人。
  第七条 项目奖评审根据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创新性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比例占报奖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比例占报奖项目总数的30%。对获奖项目由本厅授予奖励证书,并发给奖金。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
  第八条 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3月31日。项目奖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果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市林业局、市林学会以及省、部(局)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及本单位科技兴林奖申报材料的初评工作。初评工作包括形式审查、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等。
  第十条 项目奖由省林业厅聘请9-11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的科技水平、创新性、效益及推广应用情况等进行评审。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成果授奖与否及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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