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林科〔2007〕2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浙江林学院、中国林科院亚林所:
为了充分调动全省广大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林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努力实现我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原《“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林学会
“科技兴林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技兴林和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调动各级林业部门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进林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速林业发展步伐,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省有关规定,设立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林学会“科技兴林奖”。科技兴林奖分设科技兴林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和科技兴林项目奖(以下简称项目奖)。
第二条 组织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设3-5个,奖励对象主要是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奖申报程序为:由县(市、区)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组织初审后限推荐2名报省林业厅;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需报送上一年度科技兴林工作书面总结及填报有关情况表(详见附件1-5)。省林业厅组织有关领导、专家若干名成立组织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三条 项目奖每年评审一次。授予范围: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标准、科技推广、软科学类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报奖范围:凡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审)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奖。但同一项目不允许同时申报两个同一级别的科技奖项;凡已获得厅、局(含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奖励的项目本厅不予奖励;除为政府领导部门决策服务的软课题以外,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兴林奖申报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科技兴林奖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