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2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的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
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特点和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殊性,采取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工资基数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备案制度。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备案参保农民工名册,核实人员身份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未在企业报送备案名册内的,由企业按国家和我省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