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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旅游条例


  在五女山景区内从事讲解活动的导游员,须参加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五女山景区导游讲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导游讲解活动。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单位按隶属和行业归口关系,接受双重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和查处旅游投诉。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在五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告知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无法恢复原貌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3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资源破坏,无法恢复原貌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30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取缔其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营。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营。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导游讲解活动,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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