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06]12号)
各市宣传部、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内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保障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便于民间组织开展正常活动,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间组织,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间组织。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民办培训中心等民办教育机构,经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后,须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方具备法人资格。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办理民间组织票据准购手续时,应对民间组织登记证书进行审核,对无民政部门核发登记证书的民间组织和登记证书已过有效期或未加盖年检章的民间组织,不予办理票据准购手续。
三、民间组织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和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准手续后刻制,印章报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民间组织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民间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民政部门撤销后,由民政部门收缴其印章,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民间组织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更换印章程序申请重新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