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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从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1、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2、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绩效考评。由财政、卫生部门定期组织绩效考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组织机构进行绩效考评。
  3、绩效考核评估工作以区级财政、卫生部门为主组织,市级财政与卫生部门要对所在区级社区卫生绩效考评工作加强指导,并对区级开展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财政与卫生部门每年对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工作开展抽查。
  4、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数量、质量的考核评估机制,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程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评,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与绩效考评挂钩,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取消承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格。
  5、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
  6、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7、年度终了,按照绩效考评办法结算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后,补助经费如有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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