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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

第二章 政府补助范围及经费保障

  第四条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范围: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纳入政府财政补助范围。
  1、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并统筹考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
  2、省级政府按照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由省财政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3元并统筹考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基本设备配备等。
  3、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和2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4、省级和市、区级财政负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要根据上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社区公共卫生的经费需要。
  第七条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按照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障费用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改善及更新。社区卫生规划及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卫生、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划统筹实施。

第三章 经费拨付

  第八条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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