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
现将《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鄂政发[2006]5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3、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筹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4、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购买服务、绩效考评等办法实行以钱养事,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