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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是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底)。各市司法局要对主题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省厅。整个活动结束后,司法部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交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成果,通报表彰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切实加强对主题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好这次主题实践活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是贯穿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全年工作的一条主线。这项工作在厅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厅办公室、政治部、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省律师协会等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编发简报、建立工作联系点、进行实地督查、组织专题评议等形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主题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二)形成合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注重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要注重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工作不同的职能作用,形成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整体优势;注重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力量向相对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乡镇(社区)工作联系点,加强乡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
  (三)注重实效。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要力戒形式主义。各地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公开承诺年内要办的实事,都要从实际出发,紧扣主题要求,体现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的工作思路。对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督导和检查,也要重实践、重效果,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进度表,对其活动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和克服走过场,确保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要加强以“诚信为民”为主题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通过举办主题实践活动征文比赛,交流学习讨论的思想认识,展示工作实践的丰硕成果,展现工作建设的积极成效,营造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对各地的有效做法和经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各种媒体,同步进行广泛深入地报道;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要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切实突出活动主题,不断探索具有丰富内涵、效果明显、影响力强的活动新载体,扩大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树立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对于相关媒体有关主题实践活动的报道,要落实专人做好收集、积累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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