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
(浙司〔2007〕138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导和推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按照《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称司法部《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域在拓展,作用在增强,整个社会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司法部决定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对于进一步动员和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行业协会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不仅是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实际步骤,也是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强化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增强服务和谐社会能力的实际步骤,进而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作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着眼大局、服务社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来抓,认真、全面、及时、有效地做好主题实践活动的各项工作,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准确把握我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