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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的通知
(晋环发[2006]164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实施,为认真落实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环境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市(县)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对有关医疗、防疫、制药、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的宣传,要明确责任,把工作落实到人。
  2、要对本辖区微生物实验室情况进行调查,查清实验室的数量、种类、级别、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及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情况。各市要在8月10日前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情况报省环保局生态处。
  3、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环境管理,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三级、四级实验室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取得认证级别均按一、二级实验室对待)由省环保局审批。各市(县)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验室,在2006年底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验室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的排放、贮存、处理,应急预案和监测计划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并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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