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有关内设机构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负责本单位职工及居住在本单位宿舍区内的所有人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住宅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住户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第九条 对被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原单位应当将其计划生育管理档案移交给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重新聘用的单位,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
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临时落户人才市场(托管档案、户口)的,由人才市场和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共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将当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信息通报夫妻双方所在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再婚夫妻符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再婚一方应当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再婚时所在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办理《二孩生育证》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工作、生活5年后,又回到农村连续从事农业生产满3年,要求按政策再生育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属须做产前诊断确定胎儿正常后方可生育类型的,必须先做产前诊断,并持产前诊断证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后,办理《二孩生育证》。
第十四条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在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属于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以外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