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晋环发[2006]242号)


各市环保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各地应扎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市、县环保局要将“三个创建”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扎实推进创建工作,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二、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环保局要对创建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动员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创建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已命名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环境优美乡镇的监督管理,尚未完成规划编制的,要尽快组织编制完成建设规划,并按建设规划目标和任务,细化、分解任务指标,具体落实到部门单位,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我局将组织对已命名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和环境优美乡镇进行复查,对进展不力的将限期整改或撤销命名。
  四、国家环保总局已命名的生态示范区,要积极开展生态市、县的创建工作,成立创建领导组,组织编制建设规划,提出分阶段工作目标,加快生态市、县的创建步伐,实现社经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