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省局领导出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处室、各单位的正职出国,经省局外事部门并分管副局长、分管外事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各处室副职出国,经本处室正职、省局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呈分管外事局领导批准。批准后,出访人所在的处室、单位向办公室备案。
六十三、省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省局外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局领导核定,由办公室或外事部门具体安排。省局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或工作时间参加各类涉外活动应事先报外事部门核定。
六十四、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由省局宣教部门统一受理安排。各处室、各单位应根据宣教部门安排,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适时向媒体通报有关业务情况。向新闻媒体发布省局信息,需按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发布。
六十五、省局领导接受境内、外记者采访,分别由省局宣教部门、外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局分管外事或宣教的领导和被采访领导核定。
六十六、省局实行各直属单位重大事项向省局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组织开展有省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
(二)以省局名义组织的活动或需省局领导参加的活动;
(三)除本单位内部会议以外,涉及参加人员超过200人以上的会议、活动;
(四)单位内部涉及省局的重大安排;
(五)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请示报告采取书面形式,涉及到省局各处室业务事项的,应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十七、各处室、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省局定期举办的各类政治或业务学习的讲座、报告会以及电子政务等培训活动。
六十八、省局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受企业的咨询费,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六十九、省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省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省局内部提出,不得对外发表或采取与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或行动。
代表省局或处室发表讲话和文章,必须经省局领导或处室负责人的授权或认可。个人以公职身份发表涉及省局工作未定重大问题和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省局领导同意。
七十、省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应当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和协调意识。各处室、各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主动协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