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局领导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需要对外报道的新闻稿必须经省局宣教部门的负责同志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局领导审定。
三十六、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当准时到会,会议需要各处室、各单位汇报时,必须由各处室、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因故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
三十七、会议的要求和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和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并及时向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反馈情况。
三十八、各处室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定出年度工作会议计划,报局领导审核。要压缩会议规模,精简会议数量,未经分管局长、局长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召开专项会议。处室召开的会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会议申请,明确会议内容,按规定作出经费预算,填报《会议申报卡》,经分管局长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后送规划财务处核定。
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工作性会议,可以请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以处室、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局长批准。
省局领导在以省局名义召开的全省性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可以文件形式印发,在处室、单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省局直属各单位和各市环保部门报送省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省局各处室、各单位、各市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向省局报送公文(包括各类请示报告;环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应先到行政审批窗口登记),一律报送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机要室加盖收文章,进行登记。办公室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及各处室、各单位的工作职能分批,并报送局长审批。除省局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接报告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一、省局办公室收文后要及时转请局领导批示,局领导批示后,办公室要及时送达有关处室、单位办理,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的拟办意见或起草的各类文件按照省局电子政务办公程序由办公室进行文字、格式审核,送分管局领导审批,由局长审定或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