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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省局实行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并部署落实;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审议省局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设置与变更;审议省局双重领导单位变更;审批省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调配和奖惩事项;审议市级环保部门党政正职的任免、调配事项,通报副职的调整事项;研究省局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同志列席。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各处室的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会议、文件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和部署省局的重要工作任务;讨论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提请省人大、省政府审议或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法规草案;审定局发布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审议重要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文件,全省性执法检查等重大行动方案;审议或通报省局下发的重要普发性文件和重大活动的方案;审议或通报省局预算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审议或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绝密项目除外)环评审批,进口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及其他需省局审批或评审的重大事项;审议以省局名义开展的评比、命名、达标、创建等活动方案和结果;听取省局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审议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管理政策措施;讨论其他需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局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处室的人员列席,必要时可以扩大到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十二、局常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巡视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
  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省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讨论通过上报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省局年度工作要点、外事、培训、会议、宣传等计划;讨论决定各市环保局请示省局的重大事项;分析环境保护形势;通报和讨论省局的其他事项。
  局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处室、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三十三、局领导按照分工召开局长专题会议(含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形式审查委员会会议、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会议和科技项目形式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处理重要的环保专项工作。
  三十四、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审议的内容由省局办公室在汇集省局各处室的议题并初步协调后,报局长审定。局长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会议的省局领导确定,审议的内容主办处室应事先与相关处室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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