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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八、各处室、各单位行政领导,在省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本单位的工作,根据省局有关规定履行本处室、本单位职责。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九、省局及各处室、各单位要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凡涉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贯彻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审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重大污染防治项目审批、重要信访案件处理、大额资金往来、干部人事任免、表彰先进等重大事项坚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十一、各处室、各单位提请省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应当依据充分,事先经专家、顾问或相关研究机构评审论证;涉及省局其他处室和单位的,必须事先主动协调、沟通;涉及相关厅局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县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公示、听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
  十二、各处室、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局的重大决策,实行执行决策分级负责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省局及机关各处室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认真落实首办负责制,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四、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依法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务,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命令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省局制定规范性文件,须经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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